二、核准事项(4项)
(一)特殊人员骨灰存放
依据:《印发〈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0〕52号)。
(二)追认革命烈士
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
(三)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四)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依据:《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84)民政发字第11号)。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慰
依据:《关于颁发〈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
(二)收养登记
依据:《批转市民政局等5个单位关于解决我市私下抱养弃婴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函〔1997〕119号)。
(三)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
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31号)。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
依据:《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171号)。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六)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
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七)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
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八)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九)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依据:《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
(十)开办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城〔1992〕119号)。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十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发布执行)。
四、合并事项(2项)
(一)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
(二)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五、转移事项(1项)
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依据:《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事发〔1998〕11号);《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六、取消事项(3项)
(一)社区服务证书
废除发证书做法,社区服务按市场供求规律,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
由市公医办办理。
(三)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搭建、维修私房
按现行政策办理。
广州市人事局编号:40
一、审批事项(7项)
(一)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
依据:《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印发〈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6〕10号)。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下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人办〔1985〕25号)。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穗人〔1999〕89号)。
(四)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
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
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
(五)市外干部调进
依据:《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六)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依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5号);《批转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87〕7号)。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
二、核准事项(10项)
(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培〔1997〕32号)。
(二)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
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
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
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市政府令〔1998〕6号)。
(三)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四)外国专家证
依据:《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五)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人任〔1995〕2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穗人字〔1996〕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6〕3号)。
(六)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
依据:《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任〔1995〕3号);《广州市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穗府〔1996〕10号)。
(七)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
依据:《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10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计生委〔1996〕17号)。
(八)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
(九)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
依据:《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依据:《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印发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5〕9号和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府〔1985〕116号)。
三、审核事项(1项)
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依据:《转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6〕38号);《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89〕78号)。
四、合并事项(2项)
(一)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依据:《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五、转移事项(1项)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六、取消事项(1项)
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
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号:41
一、审批事项(7项)
(一)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
依据:《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依据:《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四)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
依据:《关于颁发〈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五)招用流动人员
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省人大第4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