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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4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
  (三)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非市政建设征用、拆迁宗教、民族团体房地产和坟场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审核事项(16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捐赠宗教出版物依据:《转发〈关于对进境宗教印刷品处理的几点意见〉》(国宗办字〔1990〕61号)。
  (三)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
  (五)新建宗教活动场所依据:《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中共中央厅字〔1996〕38号)。
  (六)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依据:《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中共中央厅字〔1996〕38号)。
  (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依据:《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八)开办宗教院校依据:《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
  (九)宗教教职人员申办户籍依据:《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宗发字〔87〕562号)。
  (十)宗教活动场所申办自养为主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关于〈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1〕160号)。
  (十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宗教团体派遣宗教留学生、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人士出境依据:《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5年7月6日)。
  (十三)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长期居住、修持依据:《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5年7月6日)。
  (十四)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先录取证明依据:《关于加强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1992年11月2日);《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帮助我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意见〉》(穗办〔1985〕62号)。
  (十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依据:《广东省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2日起施行)。
  (十六)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10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合并事项(3项)
  (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市宗教社会团体年检合并到“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依据:《关于〈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1〕160号)。
  (三)市宗教社会团体变更、撤销合并到“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1989年10月13日发布施行)。
  五、下放事项(1项)
  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到区县核准,市民委加强指导。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1990年5月10日)。
  六、取消事项(6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撤销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
  (二)本市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市外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宗教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因市政建设征用、拆迁民族、宗教房地产和坟场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经省级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即可。
  (六)在职回族干部、职工伙食、粮油补助证明按通知办。
  (续上期)
  广州市司法局编号:38
  一、审批事项(3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
  (三)法律援助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省人大通过)。
  二、核准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二)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
  依据:《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办字〔1989〕第117号)。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
  依据:《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粤司公〔1995〕21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
  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三)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四)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五)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七)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五、下放事项(1项)
  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下放到各区、县依法办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
  广州市民政局编号:39
  一、审批事项(6项)
  (一)军人抚恤金发放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8月1日施行);《颁布〈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7号)。
  (二)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6〕72号)。
  (三)设立婚姻介绍所
  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29号文)。
  (四)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
  依据:《关于严格审核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的通知》(粤工商企字〔1998〕87号)。
  (五)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六)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从严审批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兴办和殡葬用品销售的通知》(民发〔199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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