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通过);《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
(十一)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依据:《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十二)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依据:《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资综〔1995〕28号)。
(十三)(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
(十四)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9月通过)。
四、合并事项(4项)
(一)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依据:《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1992年6月)。
(二)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依据:《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三)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依据:《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试点班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粤高教成〔1987〕161号)。
(四)(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
五、下放事项(3项)
(一)社会力量办初级中学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
(二)中央、省驻穗法人机构、市级法人机构及外地法人机构和个人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依据:《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三)住宅开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
六、取消事项(2项)
(一)评定乡镇规范幼儿园按有关规定验收。
(二)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申领与年检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号:11
一、审批事项(3项)
(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关于印发〈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1〕467号);《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关于发送〈国家科委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0〕364号);《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依据:《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7〕26号)。
(三)科学事业费管理使用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1999〕3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粤府〔1986〕105号)。
二、核准事项(9项)
(一)市属科研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1999〕232号)。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依据:《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
(三)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和认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民〔1991〕12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穗府〔1999〕41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
(四)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依据:《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国科发火字〔1994〕304号)。
(五)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穗府〔1999〕40号)。
(六)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关于颁发〈
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88号)。
(七)技术贸易机构设立依据:《关于技术贸易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科字〔1997〕第69号)。
(八)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管理依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规定》(穗字〔1995〕13号)。
(九)自行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审核事项(11项)
(一)市科技民间团体成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二)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穗府外字〔1999〕20号)。
(三)重组、调整、新建科研事业单位依据:《
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穗府办〔1999〕36号)。
(四)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五)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通知》(2000年3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
(六)市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处置依据:《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府〔1998〕79号);《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穗府办〔1999〕36号);《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穗清办〔1999〕16号)。
(七)科技保密审查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
(八)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穗府函〔2000〕107号)。
(九)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第19号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报、登记的暂行规定》(穗科字〔1985〕81号)。
(十)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依据:《
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粤府〔1999〕44号);《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工作情况的报告》(粤科字〔1999〕4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穗字〔1998〕20号)。
(十一)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四、合并事项(2项)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和认定”。依据:《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穗府〔1999〕41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
(二)广州市重大成果登记合并到“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依据:《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报、登记的暂行规定》(穗科字〔1985〕81号)。
五、取消事项(6项)
(一)市属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不再审批。
(三)民办科技机构成立依法直接到工商局进行工商法人登记。
(四)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报市科委备案。
(五)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
(六)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不再审批。
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号:12
一、审批事项(2项)
(一)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国计生科字〔1990〕385号);《广东省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三者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粤计生委〔1989〕187号)。
(二)经营避孕药具许可证依据:《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关于印发〈加强我市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计生委〔1994〕47号)。
二、核准事项(1项)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穗办〔1992〕23号);《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在“突出贡献奖”、“基层评议机关”评奖工作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4〕109号)。
广州市体育委员会编号:13
核准事项(6项)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二级、三级、少年级)依据:《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国家体委〔95〕体训竞综字85号)。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二级)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令第19号,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
(三)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二级)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
(四)体育经营许可证(市级)依据:《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粤府令第3号,1996年10月3日通过)。
(五)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依据:《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粤府令第3号,1996年10月3日通过)。
(六)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市级)依据:《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204号)。
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广州市宗教事务局)编号:14
一、审批事项(4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在本市举行非常规宗教活动。依据:《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下依据:《
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四)拆除、改建、复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人文景观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