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下放到区建设局。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2月市人大修正)。
  (三)使用锤击桩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2月市人大修正)。(四)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年10月建设部令第54号)。
  六、转移事项(1项)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转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府令〔1997〕12号)。
  七、取消事项(19项)
  (一)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由项目法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
  (三)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由管理协会审核。
  (四)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由企业自主设置。
  (五)赶工工程企业按合同办理。(六)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转由建设科技办审查。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八)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二级以下)企业按质量标准生产。
  (九)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由企业按规定加强管理。
  (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待省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界定后由有关部门核发。
  (十一)建材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训和管理。
  (十二)新建、扩建建材工业项目的工艺、投资由企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自主决定。
  (十三)建材工业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十四)水泥企业变更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
  (十五)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合格证由企业按规定加强质量管理。
  (十六)建材(建设工业)产品使用认证由用户自主选购。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评价书备案。
  (十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备案。(十九)散装水泥中转站申办试验室资质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商业委员会编号:08
  一、核准事项(8项)
  (一)设立拍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确定广州市商业委员会为广州市拍卖市场主管部门的函》(穗府函〔1996〕202号)。
  (二)设立旧货交易市场(企业)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开办旧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7〕39号)。
  (三)化肥销售企业资格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穗府〔1999〕70号)。
  (四)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6〕67号);《关于实行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审批制度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99〕237号)。
  (五)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1999年6月17日发布)。
  (六)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
  (七)设立地方批发市场依据:《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15日第3号令);《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1995〕35号)。
  (八)酒类流通专卖管理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审核事项(2项)
  (一)广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办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1998年12月1日实施)。
  (二)动用市级重要储备商品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8〕23号)。
  三、转移事项(1项)
  汽油、柴油经营及加油站设立申请转移到市经委办理。
  四、取消事项(4项)
  (一)广州市肉类批发商资格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不再作资格审批。
  (二)设立大型零售商店备案,加强管理。
  (三)设立连锁商业企业备案,加强管理。
  (四)广州市定点屠宰厂(场)供应范围交由企业自主决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编号:09
  一、审批事项(4项)
  (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站立项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运〔1994〕215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市内道路客运班线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二、核准事项(7项)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岗位培训资格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关于汽车、摩托车维修工实行岗位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粤交教〔1993〕192号)。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
  (三)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依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
  (四)联运经营许可证依据:《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0号令)。
  (五)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额度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六)跨省际、省内道路客运班车线路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2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二)地方公路网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三)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第4号);《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1999〕246号)。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服务业依据: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
  (五)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依据:《关于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建设字〔2000〕第73号)。
  (六)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第4号令)。
  四、转移事项(1项)
  开办交通工种等级培训业务转移到市劳动局。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穗常发〔1996〕40号)。
  五、取消事项(1项)
  港口、车站无主货物处理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加强监管。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编号:10
  一、审批事项(2项)
  (一)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依据:《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2月)。
  (二)开办成人高中班依据:《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教成〔1992〕4号)。
  二、核准事项(9项)
  (一)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1997年10月);《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二)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1992年6月)。
  (三)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依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四)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依据:《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
  (五)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督〔1999〕6号)。
  (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
  (七)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1998年8月通过)。
  (八)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依据:《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87〕教成字003号)。
  (九)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广东省实施〈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
  三、审核事项(14项)
  (一)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
  (二)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三)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标准核定试行办法》(穗教社〔1998〕14号)。
  (四)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依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粤教基〔1999〕19号)。
  (五)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依据:《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穗府办〔1986〕92号)。
  (六)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依据:《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穗常发〔1996〕66号)。
  (七)评定国家级学校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1994〕3号)。
  (八)评定省一级学校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1994〕3号)。
  (九)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依据:《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试点班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粤高教成〔1987〕161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