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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九)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依据:《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十)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等签发依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19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
  (十一)市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三、审核事项(23项)
  (一)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585号)。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购货代业专用发票依据:《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国税发〔1998〕91号)。
  (三)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包括机电产品基金项目)依据:《中央关于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814号)。
  (四)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依据:《关于部分修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计财发188号)。
  (五)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据:《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政府研究室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穗府〔1995〕55号)。
  (六)属国家和省外经贸委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79年通过,199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86年通过)。
  (七)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依据:《关于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74号文)。
  (八)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依据:《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文)。
  (九)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据:《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1号令)。
  (十)供港澳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依据:《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管发第129号文);《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十一)核定国家指定进口商品经营权依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4年第3号令)。
  (十二)参加广交会资格依据:《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70号)。
  (十三)出国办展单位资格依据:《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
  (十四)设立各类港澳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
  (十五)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依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
  (十六)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含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依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外经贸部发展司《关于印送〈关于申请外经贸经营权报送文件材料的要求〉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字第874号)。
  (十七)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审依据:《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合发第488号)。
  (十八)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依据:《关于执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省外经贸委、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粤经贸海字〔1995〕102号);《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十九)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
  (二十)参加出口招标商品企业资格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招标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3号)。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据:《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7〕外经贸资发第637号)。
  (二十二)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1996〕年外经贸管发第164号)。
  (二十三)外经贸系统、委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依据:《关于省直经贸系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3号)。
  四、合并事项(12项)
  (一)市属内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
  (三)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同地异处)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
  (四)境外企业在广州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并到“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依据:《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3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五)申请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据:《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948号文)。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据:《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文);《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660号文)。
  (七)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据:《易制毒化学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法》(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
  (八)外派劳务培训许可证合并到“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依据:《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九)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5号)。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告、国际货运代理)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依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7日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发布)。
  (十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
  (十二)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发布);《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国务院1985年发布)。五、下放事项(1项)区、县级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下放到区、县级市。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5号)。
  五、取消事项(22项)
  (一)逾期外汇核销不再审批。
  (二)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三)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评价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广州对外贸易合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交由有关投资主体负责。
  (五)广州市外经贸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解困交由有关投资主体负责。
  (六)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不再审批。
  (七)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已交由财政局办理。
  (八)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清算工作的有关指标(出口收汇)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达标情况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审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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