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粤经科〔1993〕453号);《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2000〕330号)。
(三)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暂行意见》(粤经改〔1998〕098号)。
(四)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经投资〔1999〕889号)。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
(六)集中供热用热价格
依据:《
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15号令)。
(七)发电企业上网收购价和用户电价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穗编字〔1996〕110号)。
(八)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8〕2568号)。
(九)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府〔1993〕24号)。
(十)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
依据:《转发关于做好国有、集体生产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经外〔2000〕110号)。
(十一)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生产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填报“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申请书”的通知》(经进〔1985〕789号)。
(十二)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1996〕814号)。
四、合并事项(4项)
(一)节能技改项目合并到“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二)集中供热管网线损合并到“集中供热”。
依据:《
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15号令)。
(三)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合并到“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府〔1993〕24号)。
(四)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并到“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依据:《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号,1997年8月22日施行)。
五、转移事项(4项)
(一)外商投资“两类”(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认定核准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第822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终止、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及设备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审查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07号文)。
六、取消事项(20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组建集团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二)企业破产预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三)企业兼并方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小企业改革方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五)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相应经济待遇
不再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减员增效计划企业实施方案
不再审批。
(七)国有工业企业危房改造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八)认定推荐广州名牌产品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九)广州市年度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计划
不再审批,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十)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
由市场评价。
(十一)申报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
不再审批,按国家税收政策办。
(十二)申报广东省优秀新产品
交由市场中介机构负责。
(十三)推荐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四)推荐全国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五)推荐“中国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六)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
不再审核,按国家税收政策办。
(十七)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技改专项贷款
不再审批,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十八)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没有依据,不再审批。
(十九)推荐全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二十)设立广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号:04
一、核准事项(1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工作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4〕461号);《关于我市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31号)。
二、取消事项(7项)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股本调整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由投资主体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五)上市企业预选与推荐
由证券公司向国家证监会推荐。
(六)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设立
直接进入设立审批程序。
(七)市的重点企业集团组建
由企业主管委或投资主体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编号:05
一、审批事项(15项)
(一)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指标分配和发放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
(二)外国台港澳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第272号);《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三号)。
(三)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依据:《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31号)。
(四)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公布);《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依据:《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七)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八)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九)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
(十一)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依据:《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1998〕外经贸部外经贸政发第325号)。
(十二)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
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1990〕外经贸技字第38号)。
(十三)设立各类国外企业(审批和核准上报)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
(十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71号);《关于印发〈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依据:《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资发第389号)。
二、核准事项(11项)
(一)出口退税稽核依据:《
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设立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外经贸财发第551号。
(二)广州市内资企业“中央出口商品贴息”依据:《关于印发(1999年广东省出口商品贴息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经贸财企字〔1999〕046号)。
(三)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依据:《关于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向境外出售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97号)。
(四)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依据:《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669号)。
(五)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
(六)国货复进口依据:《
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第724号)。
(七)商务活动进口赠送样品依据:《国务院加强外经贸活动中接送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穗外经贸〔1986〕155号文转发)。
(八)临时进口货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