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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反应强烈的不合理收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十三、在制定或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十四、重庆市物价局原制定的《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0)392号予以废止,凡过去对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一级: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在五十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二个。
  3、设有自动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的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内二级: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1、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2、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外一级:
  1、
地在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在五十个以上,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口。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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