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主城六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地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及机场、朝天门码头、市管旅游景点、重庆火车站场的收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实施意见。
  五、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申请报告、经营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设备资料等内容,根据分工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放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七、鼓励设置免费停车场所。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2吨以下(含2吨)或12座以下(含12座)机动车为小型车;2吨以上或12座以上机动车为大型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低于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办法。
  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经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需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