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主城六区(含高新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收费标准及机场、朝天门码头、市管旅游景点、火车站(场)的收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审批,凡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其分级管理权限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与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等级标准。
附件三-1、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略)
附件三-2、主城六区(含高新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车收费标准。(略)
附件一:
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主城六区(含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地区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均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