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
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市功能,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及经营停放业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楼(场)的收费标准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场的收费标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内其他机动车服务收费审批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来确定。
该办法出台后,由于我们实行停车累进递减的办法,24小时停放收费实行限额,避免了以往停车场按小时累计计算,规范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行为,改善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广大车主的拥护。
全市在按《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7月下旬收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性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既,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我市原制定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生了矛盾,鉴于我市现实情况,我局将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情况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家计委制定的《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重新制定《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维护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对主城六区(含高新区)的停车库(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停车库(场)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2000)933号第五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