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结算管理,在职职工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受理单位确定后,过渡期内不作变动。
三、过渡期内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就医凭证、个人医疗帐户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就医凭证
过渡期内退休的在职职工,从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发给医疗保险卡。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但应扣除在职时已发给的现金金额。原在职时发放的现金金额低于个人医疗帐户应计入资金金额的,在过渡期满后予以补足。
(三)医疗费用的清算和结算
过渡期内退休的在职职工,退休时应对其在职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清算,以保证其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清算和结算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医疗保险卡时,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根据其退休前(限于过渡期内)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进行一次性清算。
清算时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累计金额,小于已发现金与自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之和(1078元)的,凭医疗保险卡就医后,应当继续自负至1078元为止。
清算时超出1078元的,以及按上述规定继续自负达到1078元的,此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
《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按其出生日期以及就诊医院的级别,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部分,凭医疗保险卡由定点医院记帐。
2、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
与退休人员办法相同。
3、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的清算和结算
在职职工退休时正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的或者退休后住院的,根据其退休日期,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112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 金的支付比例,按退休人员办法。
上述退休人员在职时已发生过住院的,原已自负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凭医疗费收据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全额报销。
4、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