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医保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过渡期内发放的现金金额低于《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金额的,在过渡期满后予以补足。
  (三)医疗费用的结算
  1、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结算
  过渡期内,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现金)用完后,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1400元)以上的,按职工的出生日期,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应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凭医疗费收据申请报销。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现金)用完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2、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
  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凭医疗保险凭证由定点医院记帐。
  3、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的结算
  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的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过渡期内的起付标准为1400元。
  在职职工每一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因多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累计支付超出1400元以上的部分,凭医疗费收据申请报销。
  1400元以上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4、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职职工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计算办法与退休人员的相同,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5、在职职工按上述办法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可到由市医疗保险局委托办理报销事宜的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报销,所在用人单位再统一向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所在用人单位未被委托办理报销事宜的或无单位的职工,可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或指定的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