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费用的结算
1、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结算
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自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80元);超过280元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医院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85%、80%,个人自负10%、15%、20%。
2000年12月份退休并已领取个人医疗帐户现金的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其自负额为280元与已领取现金之和,之后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
2、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
退休人员的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的结算
按照
《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过渡期内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退休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包括一次或多次)的累计医疗费用,700元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7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
4、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
《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和自负的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56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二、在职职工的就医凭证、个人医疗帐户和医疗费用结算
(一)就医凭证
过渡期内,在职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住院医疗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仍使用原医疗保险凭证。医疗保险凭证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及用人单位按原办法管理。
门急诊医疗暂不使用就医凭证。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过渡期内,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照统一标准以现金方式发放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发放标准为:45岁以上(1955年12月31 日以前出生)的378元;35岁至44岁(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308元;34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238元。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过渡期满,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通过银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