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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医保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医保局制订的上海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2号 2000年11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医保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11月7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从《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起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凭证就医,医疗费用由医院实行实时网上结算;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及医疗费用结算实行过渡操作办法,门急诊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和报销办法,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结算,并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的管理作用,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
  一、退休人员的就医凭证、个人医疗帐户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就医凭证
  退休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定点药店配药。
  医疗保险卡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作,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发放。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75岁以上(192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按上一年度(1999年度,下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计入,为630元;74岁以下(1926年1月1日后出生)的, 按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计入,为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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