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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企业用电给予电价优惠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
委员会关于对部分企业用电给予电价优惠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0]408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我区部分由自治区主电网直供的高耗能企业和煤炭、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电价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德胜铝厂、南宁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改按第一价区的“过渡电价6”执行。
  二、自治区主电网直供区内的合山、东罗、红茂、右江、那龙、罗城矿务局的煤炭生产用电,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铁合金生产用电,桂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含下田锰矿)的电石、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用电,南宁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氯碱、合成氨、农药生产用电,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氯碱生产用电,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玉林化肥厂和灵川、黎塘、西江、宜山、钦州氮肥厂的化肥生产用电,改按第一价区执行。
  三、广西磨料厂生产用电按铁合金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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