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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如原有职务的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金额低于同参加革命工作时期或同工龄无职务离退休(职)人员的,可就高不就低。
  3.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按70元;其它退休工人按63元;退职工人按35元增加退休(职)费。
  4.按国家过去有关规定已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退休费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
  (二)到龄未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凡1993年9月30日以前到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外),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及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行。其离退休时间从到龄之次日算起;离退休待遇从到龄之次月起计发;这次工改按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三)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1.参加这次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规定计发离退休(职)费并保留以下待遇:
  (1)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本单位在职人员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
  (2)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取暖(烤火)费;
  (3)离休干部按国发[1982]62号文规定享受1至2个月原工资生活补贴和70岁以上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4)中央和市规定的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孤寡退休人员的护理补助费和无子女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起义人员、长期在3500米以上地区和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退休人员等,可按原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基本工资数额。
  3.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遇。
  (四)参加了劳动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职)的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市人事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待国家明确我市的范围和津贴类别后,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套改办法及增加离退休费办法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其增资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县及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增资经费按原规定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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