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四、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和管理
  (一)《实施办法》规定,“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审批工资时,要按国家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津贴总额。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核定的总额内,制定发放办法。
  (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各级编制、财政部门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逐个划分认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据此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津贴总额,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总额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高于40%但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市人事局制定办法下达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凡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含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在原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含津、补贴)的基础上,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100%(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
  90%,退职人员按50%计增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离退休(职)前有职务的
  (1)机关离退休(职)干部和事业单位离退休(职)的管理干部,按不同职务确定其标准(见附表一);
  (2)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其标准(见附表二)。
  2.离退休(职)前无职务的
  (1)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每人每月(下同)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21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120元增加离休费;
  (2)退休(职)干部: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按63元(退职的按35元);满25年至34年的按72元(退职的按40元);满35年及以上的按90元(退职的按50元)增加退休(职)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