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市机构改革试点单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试点后分流出机关的人员,按《实施办法》中机关实施办法第五条(一)款的规定执行。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和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任职的,参加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改;其职务工资的套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确定。
(十)1983年永川地区并入重庆市的干部,并入前由原永川地区任命的职务按原地区的职级;并入重庆市后任命的职务按新任命的职级,其任职时间分段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1992年8月劳动部编制的《工种分类目录》划分。凡在《工种分类目录》设置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划为技术工人;未在《工种分类目录》设置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一般划为普通工人。
(二)普通工人按照《通知》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和套改。技术工人评聘了技师职务的按技师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其他的按工作年限对应《通知》规定的高、中、初级工的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套改(仅限于此次套改)。对应办法:工作年限14年及以下的按初级工;15年至30年的按中级工;31年及以上的按高级工。其中,在《工种分类目录》中不设高级工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能按高级工进行套改。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凡按上述对应办法套改工资的技术工人,在取得所对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申报高一级技术等级。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根据国发
[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待人事部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按人事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四)机关工人新工资构成中30%的奖金,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总额,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制定发放办法。
(五)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机关工人,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从1994年起实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试用期、熟练期及定级工资待遇。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实行试用期、熟练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熟练期技工为1年半,普工为半年。试用期工资为160元(机关含奖金、事业单位含津贴40元,下同);熟练期工资普工为170元,技工为18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机关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一档定级,并同时执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一档定级;普工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的一档定级。其中,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分别按技工和普工工资标准的二档定级。定级后,其奖金、津贴按本单位工人发放奖金、津贴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