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评为国家或原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按国家和原四川省的规定给予奖励升级的。
受到上述奖励升级的增资额低于本人套改新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工资标准一个新档差的,按本人职务高定一档职务工资;超过一个新档差的,按本人职务高定两档职务工资。
(二)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另文下达。
(三)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仍实行见习期(工人为试用期、熟练期)制度,但可以从到工作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工人为熟练期)满后,在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两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工资,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套改新工资以后亦可按上述原则高定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满15年离开时高定的职务工资应予取消。
此规定待国家明确我市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后再统一组织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套改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基础上,应低定一档: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至1994年3月17日仍在处分期内或虽没有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未满1年的;
2.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间请病、事假累计1年以上的。
各单位上报工改方案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人员,亦按上述原则低定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增资不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补足到35元的增资部分暂不进入新工资标准,待有新的规定后再予处理。
(六)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新工资制度后,按国家和市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规定发放的奖金(奖励工资)即行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新工资制度后,按国家和市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但现行奖金超过4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实施办法》套改工资时,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熟练期、定级工资待遇执行的人员,均应将现行按国家和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予以冲销,超出部分可在69元标准内发放,高出69元部分不予保留;我市1990年规范实行的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岗位责任制奖,按原规定予以保留,发放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自定。继续执行的津补贴和岗位责任制奖的经费来源按原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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