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工作人员(不含1993年9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2)1993年9月30日已确定职务的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
(3)1993年9月30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已满1年的在国家和市下达的聘用指标内,经县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下同);
(4)1993年9月30日试用期、熟练期已满并已定级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5)1993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6)公派出国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
(7)经县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安排在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职工和1971年11月30日前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93年9月30日仍在册的也列入套改工资的范围。
2.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新工资制度套改的人员:
(1)停薪留职人员;
(2)受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开除留用、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所在单位发给临时工资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4.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执行的人员:
(1)1993年10月1日后仍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2)1993年10月1日后未确定职务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的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
(3)1993年9月30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未满1年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4)1993年10月1日仍执行试用期、熟练期待遇的合同制工人。
5.1993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且1993年10月1日后,仍在见习期间实行定级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从1993年10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执行新工资制度的有关政策
(一)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以下奖励升级的人员,在套改新工资的基础上,可适当高定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
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
3.被评为原四川省和重庆市劳动模范,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单项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给予奖励升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