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0]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1993年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文件规定,实施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目前,上述工资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仍然适用。
为统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政策,特将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单位
1.《实施办法》已明确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
2.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列入党政群机关范围的,纳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明确为事业性质的,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3.国家机关挂公司(企业)牌子即“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单位,现已改制为企业单位并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现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可参照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4.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先按编制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严格划分开,再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确实一时划分不开的,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5.机关中未经编制部门批准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能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些人员一律回事业单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6.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由机关转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现仍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可参照机关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也可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7.现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可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二)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在册按新工资制度套改工资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