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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现有的区市容环卫、绿化、路政等专业执法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三、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
  (一)成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由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员主要从现有的区市容监察、绿化、路政等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街道监察队和特定区域的综合监察队伍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的录用,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考试和考核,择优确定。要建立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的机制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
  (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经费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市里适当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综合执法的组织和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在市建委设立综合执法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订;协调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试点期间及时做好试点的总结、推进工作。
  (二)区政府直接领导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织在本辖区内实施综合执法。
  (三)市、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从管理的角度对综合执法进行监督。
  (四)试点区的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工作,配合或参与区里统一组织的重大执法活动。
  五、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权限;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性质;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和标志;统一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别成立由市、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区建设和管理部门、法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试点与面上执法的衔接、市专业管理部门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之间的衔接事项,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建委城建监察管理处实施“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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