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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0]50号)


黄浦区、徐汇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2000年11月23日

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在区一级实施。
  (二)综合执法队伍在试点区内的街面、道路、广场以及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等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区级法定授权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区市容环卫、绿化管理、路政管理等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古树名木等外,原上述区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都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2、根据市容市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集中行使区规划、房地、环保、水务、工商、公安巡察等执法主体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执法的主体和性质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区为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
  (三)在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同时,试点区要对现有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队伍进行调整和归并。
  1、现有的街道监察队建制撤销,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街道派驻队伍,名称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分队,由其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现有的特定区域综合监察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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