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事旅客联运代理业务的,办理开业手续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与运输单位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的客票供票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与经营范围相应的售票设备、标志明显的经营场所、相应的业务人员等文件。
六、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取得《联运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未经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并书面通知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核销相关的经营范围。
七、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对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联运经营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领取《联运经营许可证》满三年后需要继续经营联运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申请换证。
对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的,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应当注销其经营资格,并书面通知市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核销其相关经营范围。
八、从事货物联运业务的,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领购程序、管理办法,仍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售“全国联运货运行业统一发票”,查验“领购卡”的通知》(地税征[1996]33号)文件执行。
九、从事旅客联运代理业务的,须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其领购程序、管理办法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的通知》(地税征[2000]37号)文件执行。
十、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从税务管理机关领购的“旅客联运代理费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统计联,抄送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税务管理机关会同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对联运发票监督管理。
十一、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受理旅客、货物联运业务,应使用联运行业委托书和有关单证。联运行业委托书和单证由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十二、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应遵循优质、安全、方便、及时准确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