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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制定《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关于制定《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交委联[2000]7号 2000年11月28日)


各工商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区县物价局、联运管理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随通知一并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的管理,维护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联运代理服务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联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牵头,会同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客货联运代理市场的管理。
  (一)旅客联运代理是受旅客委托,代购旅客客票;受运输企业委托,开展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同种运输方式两程以上(含两程)的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客票的代售、联售行为。从事经营该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以及其它代办单位统称旅客联运代理人。
  (二)货物联运代理是受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代理、零担配载、托运、物流等运输服务的行为。从事该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统称货物联运代理人。
  三、从事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须按工商、税务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核发的《联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办理程序、经营范围、变更终止经营的有关事宜,仍按《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32号)的规定执行。
  四、外省(市)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人在本市行政区内设置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旅客、货物联运代理企业,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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