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宣传、贯彻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0]7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十月三十一日以8号令发布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同时国家计委还就如何宣传、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发出了通知,决定12月份在全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我局按照
《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搞好
《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物价部门要把对
《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搞好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我局成立了由王胜利局长任组长,刘卫东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物价部门也要对该项工作加强领导,由局长亲自挂帅,落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将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宣传、贯彻活动的具体安排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二、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计委统一安排,我局决定12月份在全市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其间,我局将组织开展二至三次上街宣传、检查活动。第一次活动将于12月9日开展,后两次活动安排在中、下旬进行。各地物价部门要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发表电视讲话,刊登宣传资料,播放、拉挂宣传标语,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统一行动日(第一次为12月9日),各地要认真组织人员采取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拉挂宣传标语、开展明码标价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明码标价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