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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喀什地区征收热力贴费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
关于喀什地区征收热力贴费的答复
(新计价工[2000]1435号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喀什地区供暖企业征收热力贴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在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未明确之前,喀什地区各县市热力贴费暂委托你局管理,你局在批复前必须征得县市政府及喀什行署同意,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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