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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地区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
地区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432号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贺州地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从上网电价内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贺地价字[2000]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地区及所辖县(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地区及所辖县(市)按小水电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允许各电站上网电价在现行水平基础上提高0.02元。销售电价暂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原从销售电价中收取的库区移民基金被取消后,形成的电价空间并入销售电价,用于弥补电网经营企业增支的购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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