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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第一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81项予以公布。省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一、省计委(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对集体、个体投资小型基建项目立项审批;
  2.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并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中央各部门、总公司条条管理的小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生产设施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4.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国有单位购置商品住宅项目;
  6.重油、煤炭、焦碳分配计划;
  7.基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许可证。
  二、省教育厅(取消项目3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厂;
  2.省教学仪器定点生产企业;
  3.国家部委规定需要面试以外的普通中专学校招生面试专业。
  三、省科技厅(取消项目2项)
  (二)取消2项审批事项
  1.举办技术交易会审批;
  2.省火炬奖审批。
  四、公安厅(取消项目5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邀请外国人入境;
  2.订货会、展销会消防审批;
  3.消防企业的定点、建厂。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认可证。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
  五、省司法厅(取消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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