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有关木材经营加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依法经营。
(7)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批,严格监督检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严肃处理违纪人员。
(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是:
1.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违法用地情节严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私收滥购严重,为盗伐滥伐林木销赃构成犯罪的;
3.超限额采伐、乱砍滥伐林木,导致森林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
4.乱捕滥猎、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
5.对乡、场(厂)以上领导干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权代法、以权谋私、隐案不报、重案轻办、阻挠干扰办案或由于执法及其管理监督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森林资源破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在林业“两清一打”工作中行动迟缓,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采取有效措施,使毁林现象蔓延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该地区及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三、工作步骤
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到2001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0年8月至9月,制定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8月下旬,以省政府名义在本溪召开全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现场会,全面启动“两清一打”工作。各市根据会议精神及《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未退耕还林的地块(包括毁林开矿、开垦和超25度坡的在册耕地)和违法征占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做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摸底调查。
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初,为全面实施阶段。
一是全面开展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清理和查处,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处罚的依法实施处罚,该还林的责令还林。
二是全面开展退耕还林工作,对公路、铁路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下的地块,在今明两年完成到70%;对历史遗留的超坡在册耕地制定规划,逐步进行还林。总体上不得迟于2003年秋季。各级政府要按照谁还林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促其按期还林。各级政府应补贴一部分苗木费用,扶持还林;可采用合资、股份、租赁等形式进行还林;对退耕的山地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定年限粮食产量补贴。
三是全面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非法经营加工、私收滥购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对布局不合理的木材加工厂点进行调整。
四是对各地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结合辽宁省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进行严厉打击,一查到底,查出成效,以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