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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企业生产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加工档次;产品销售有无市场。
  (3)企业经营情况:经营手续是否齐备;有无转包、转租等现象;企业是否设立购销帐目。
  (4)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依法管理情况:是否依法批准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并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否坚持许可证年检制度;是否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销台帐;是否定期审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
  2.实施处罚措施
  对没有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批准的烧炭点予以取缔;对超生产额度生产、不按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私收滥购严重的企业,特别是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凡被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3.合理调整布局
  总的原则是关闭、合并无原料来源、无终端产品的企业,取缔有违法经营加工行为的企业,保留有固定原料来源、有定型产品、守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主要依据森林年采伐量,结合各地实际森林资源状况,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整。
  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利用本地资源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确实需要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木片经营加工许可证一律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或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凡利用地产资源加工无终端产品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新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地址,以远离乡镇所在地或县城、市区为宜。
  4.强化管理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1)按规定的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核发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木材(含木片)生产经营实行限额管理。生产经营木材(木片)的企业,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生产额度,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生产额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3)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销帐目,统一管理。
  (4)严格执行年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法人变更手续,严禁私自转包或转租,对非法转包、转租的,林业主管部门按无证经营加工处理。
  (5)强化对森林采伐和木材流通的管理,堵塞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私收滥购渠道。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控制滥伐林木现象发生。对在乡村内流通的木材,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具销售证方可销售、收购(销售证不得作为运输证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木材合法来源证件时,对于地产材(特别是来源于本乡、村)没有销售证的(含企业承包采伐自行加工的木材),一律按违法收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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