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特别是1992年以来发生的。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或少批多占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实施处罚措施
(1)对非法征占用林地项目,特别是1992年至1998年8月间发生、到目前尚未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的,对1998年9月以后非法使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林地用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占用林地的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处罚后责令其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依照法律程序依法严惩。
(2)对毁林或在林地内开矿、开垦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坚决退耕还林。在自留山或承包山毁林开垦不予还林的,由村集体收回“两山”,并收取开垦者还林费用后还林;在国有、集体林地内擅自开矿、开垦的,收取开矿、开垦者还林费用后还林。超坡地块还植经济林的,必须有水保措施。对既不还林又不缴纳还林费用的,按违法用地从严处罚。
(3)对非法批准使用林地和非法减免山林补偿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对在林地内擅自放牧、乱埋乱葬造成毁林的,要依法惩处。
3.强化管理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经常性地做好检查指导工作,保证清理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健全依法使用林地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擅自决定征占用林地搞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批准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
(2)建立退耕还林保存率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对退耕还林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逐级上报,实行综合评定。同时,要禁止在林地内长期种植粮食作物;发展林下药材,须在不破坏植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条件下进行。
(3)采取措施解决林牧矛盾和其他矛盾。牧场要做好建设规划,建设好饲料林基地,明确放牧时限,着力引导发展圈养牧业。对已葬坟墓要采取措施逐步实行深葬。
(4)及时查处新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案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制止一切违法毁林开矿、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
(二)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1.清理整顿内容
(1)企业依法经营加工情况:是否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否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木材来源渠道和加工项目进行收购、加工;有无违法收购行为;木片生产经营有无许可证,是否利用“三剩物”生产,是否突破生产额度;烧炭点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原材料是否合理采伐剩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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