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农安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长物价[2000]173号 2000年11月16日)
农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考虑到你县自来水公司近几年始终亏损,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保证你县居民和企业正常供水,经研究,同意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民用水(含学校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调整到2.50元;公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3.20元调整到3.70元;特业水价格:桑那、冲浪由现行的每吨3.20元调整到9.00元,美容、美发由现行的每吨3.20元调整到8.00元,基建、刷车由现行的每吨3.20元调整到7.00元,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由现行的每吨3.20元调整到6.00元。
新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为确保社会稳定,你县要在新价格标准出台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考虑解决下岗职工特困居民承受能力的具体措施,由你县组织实施。
三、你县自来水公司应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挖潜,减员增效,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