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
(辽水利政字[2000]241号 2000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机构的负责人兼任同级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
下级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所属的水利管理单位设置水政监察分队,其名称为:※※水政监察总(支、大)队※※分队。
水政监察分队是水政监察总、支、大队的内设机构,由水政监察总、支、大队统一管理,其任务和职责是:
1、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水事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按《
行政处罚法》和《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向所在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报案;
3、配合水政机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完成水政机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案件讨论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水行政执法中应当统一使用省水利厅制定的执法文书及样式。执法文书及样式由省水利厅水政处组织制发。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工作,水政监察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按照《辽宁省水政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