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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通化市桃园水库电站还本付息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通化市桃园水库电站
还本付息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0]17号 2000年11月27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通化华园水电有限公司(原桃园水库电站)实行新电新价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电价政策,为支持符合环保政策的洁净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测算,桃园水库电站工程还贷出厂电价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和三级水利部门管理费每千瓦时0.01元。不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小水电统筹还贷基金和电力部门劳务费)。此价格自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电站贷款本息偿还自批准之日起每三年核定一次,还贷期间遇有国家调整电价政策,重新核定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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