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将本人的IC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的;
  ㈡用他人的IC卡冒名就医和购药的;
  ㈢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㈣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医疗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 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缴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㈡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㈢不按规定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 承办医疗保险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㈠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㈡将处方用药换成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㈢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及批零差价的。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挪用医疗保险基金,随意拖欠、减少或增加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抢救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