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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各级财政、劳动、税务、卫生、医药、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特区医药卫生改革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配套进行,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和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集

  第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㈡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㈢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㈣滞纳金;
  ㈤异地转入的基金;
  ㈥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㈦地方财政拨款;
  ㈧社会捐赠;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 %缴纳,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 免征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从退休之日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解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㈠机关和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㈡社会团体在社团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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