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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秘书等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
移动秘书等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278号 2000年12月11日)


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2000)255号、351号、352号文件收悉。为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你公司开办了移动秘书等项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用户自愿申请使用的原则下,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移动秘书等项业务服务费,取消、降低部分收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移动秘书人工台收费标准为15元/月:移动秘书自动台收费标准为10元/月。上述收费均采用包月制。
  二、手机炒股业务服务费10元/月。通话费按实际收取。
  三、取消模拟手机自备机入网检验费100元/台、挂失再购机手续费100元/台、验机配号费100元/台等项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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