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
移动秘书等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278号 2000年12月11日)
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2000)255号、351号、352号文件收悉。为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你公司开办了移动秘书等项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用户自愿申请使用的原则下,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移动秘书等项业务服务费,取消、降低部分收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移动秘书人工台收费标准为15元/月:移动秘书自动台收费标准为10元/月。上述收费均采用包月制。
二、手机炒股业务服务费10元/月。通话费按实际收取。
三、取消模拟手机自备机入网检验费100元/台、挂失再购机手续费100元/台、验机配号费100元/台等项业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