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站(页)域名;
3、网站(页)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十六)对未获得的互联网站(页)将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
(十七)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十八)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地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页)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南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九)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将予以公告。
六、注销
(二十)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因 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一)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二)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作出注销,并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七、监督与处罚
(二十三)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四)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二十五)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页)的监督。
(二十六)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并保存60天,在主管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十七)网站(页)登载的新闻含有
《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9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