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3、依法成立网站(页)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各网站(页)属专业性是综合性、网站(页)登载的内容属新闻还是行业信息,都暂不作区分和界定。因此,其它各网站(页)也应依照上述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七)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
(八)自治区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自治区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具备
《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事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一)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新闻的来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二)互联网站(页)链接境外新闻网站(页),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在网站(页)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三)专业性新闻网站(页)或综合性非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或行业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输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四、公告
(十四)主管部门将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和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页)予以公告。
(十五)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页)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