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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市机动车违章拍照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市
机动车违章拍照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字[2000]47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安阳市物价局: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交通违章收费的请示》(郑价费[2000]33号)及安阳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继续收取电子警察成本费的请示》(安价费[2000]107号)收悉。根据原省物价局豫价费[1999]185号文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工程的顺利开展,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意两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章拍照的违章机动车驾驶员收取违章自动拍照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每人次不超过100元核定,具体标准由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告费标准每车次50元。
  二、驾驶员违章自动拍照成本费,要专项用于自动拍照系统的维护费用支出。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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