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宣传、贯彻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甘价综[2000]235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8号令颁布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专门下发了《
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现就我省有关宣传、贯彻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总的要求是积极主动,内容丰富,虚实结合,实用有效,同时要兼顾岁末年初的其它工作,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悬挂标语、开展咨询、举办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
《规定》家喻户晓,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
根据国家计委要求,省局决定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在12月份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组织安排。除省局、兰州市、区物价部门于12月1日统一在全市繁华中心场所举行适当的宣传活动外,其他地区都要在12月中上旬集中组织一次对外宣传活动。宣传方式要丰富多彩,媒体报道要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各地宣传、贯彻情况要于元月初书面报告省局。
二、认真组织
《规定》的培训工作
为确保
《规定》有效贯彻,省局定于12月份分别举办物价系统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骨干人员培训班和铁路、石化、医疗、电信等主管行业培训班。具体培训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各地区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
《规定》的培训讲座,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
《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
《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