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黄河河务局
关于规范我省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0]467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沿黄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河务局:
我省开征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以来,对确保黄河堤防完整,维护堤防抗洪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原办法规定的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征收范围不明确、征收标准不合理、资金管理不规范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黄河堤防养护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黄河堤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河堤防工程(包括沁河堤、北金堤、太行堤、贯孟堤)是防御洪水的主要屏障,不作公路使用。除黄河防汛抢险车辆、黄河工程建设车辆、黄河滩区的车辆以及无法绕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使。严禁履带车辆及十五吨以上各类车辆行使。堤顶泥泞时,除防汛抢险车辆及特种军事专用车辆外,禁止其它各类车辆通行。
二、必须通过黄河堤防工程的车辆,按下列标准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交纳堤防养护补偿费:
1、一点五吨(不含一点五吨)以下货车、十座(不含十座)以下客车,每次五元。
2、一点五吨至四吨(不含四吨)货车、十座至二十五座(不含二十五座)客车,每次十元。
3、四吨至九吨(不含九吨)货车、二十五座以上客车,每次二十元。
4、九吨至十五吨货车,每次三十元。
5、客货两用车及其它专用车辆比照货车执行。
6、汽车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同主车合并交费。
7、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二十马力折合一吨计算交费。
三、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备车及持军以上单位证明的军用车辆、黄河部门的工作车、黄河滩区及背河沿堤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交堤防养护补偿费。防汛专用车辆及其他免征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黄河河务部门要在主要上堤路口设置上堤路口管护点,负责上堤路口的管理和看护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控制上堤车辆,禁止违禁车辆上堤行使,并对必须通行大堤的规定收费车辆办理收费事项,对上堤车辆每次行驶里程不超过四十公里的,不得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