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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购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购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吉省价农字[2000]8号 2000年12月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粮食收购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粮食收购价格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粮食生产者的三者利益,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确保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秋粮收购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
  今年秋粮收购列入定购价和保护价的仍为等内玉米和水稻两大品种,定购价与保护价继续执行同价,保护价范围为农民留足自用和自储后的等内余粮。为使大灾之年农民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根据粮食市场价格走势预测和农民种粮成本及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等情况,对今年玉米的收购保护价适当提高,水稻收购保护价保持稳定。其标准品收购价格分别为:玉米(二等,水分18%)每500克0.43元;水稻(三等,水分15.5%)每500克0.59元。各等级、水分的具体收购价格及品质差价、加工转化企业收购价格等详见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吉粮调联字(2000)139号)。对等外玉米、水稻和其它品种粮食放开经营,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二、坚持顺价销售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亏本销售。同时,要严格界定政策性促销与正常的顺价销售。对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性促销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支持。对非政策性销售的粮食,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
  对其他经营批准经销粮食的经营企业和粮商,在正常情况下,其粮食销售价格放开,由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自主确定价格。当市场粮价出现暴涨落等剧烈波动时,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的有关价格管制规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或低价倾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价,是影响其它农副产品,乃至于工业品的价格龙头。各级物价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粮食价格监测工作,在坚持常年常时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价、批发价和其他经批准允许自行收购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含饲养大户)的粮食收购价监测基础上,属国家和省已确定的粮价定点监测市、县要按规定要求继续认真监测、及时上报。其他市、县的物价部门也要加强粮价监测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掌握市场粮价动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当地政府和省(市)物价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遇有价格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随时报告,为各级政府宏观价格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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