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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检[2000]476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和完善我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及公告形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给经营者发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应明确告知经营者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收的价款通知并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或者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采用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退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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