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长物价[2000]89号 2000年11月21日)
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奥林体育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请示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0)23号、25号)精神,现将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同时将《关于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请示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三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并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合理确定楼层朝向差价,在正式销售前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各企业要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标明楼房栋号、楼层结构、具体销售价格等内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各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下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批准书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