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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电网向趸购转售单位征收电建基金、三峡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电网向趸购
转售单位征收电建基金、三峡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0]443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其直属供电局:
  我局于今年7月31日以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颁布的《2000年广西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中所列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04元。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区电网趸购转售单位的转供损失电量一定幅度内暂不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转供损失在15%以内的按实际损失电量计免;转供损失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损失电量按原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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