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2、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计算公式: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数×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九)计算本条(一)至(八)项各类人员收入时,还应包括其他收入。
十一、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三)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五)社会各界或没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友等给予的临时性款物。
(六)因公负伤、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十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须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民政部门停发或者减发当月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劳动的,凭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可免予参加劳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参加劳动者的情况予以登记,作为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
十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公开政策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补助金额的原则,在公开场所(居务公开栏)对申请对象进行公告,并设立两个以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一般为10天。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应调查核实,按核实的情况处理。
十四、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