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照差额补助的方法,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于审批同意日后的次月1日至1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标准领取。无特殊原因过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
(二)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吸毒、赌博且不思悔改的;
(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耐用消费品(参照市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
(二)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已离退休(职)人员,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计算。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计算。
(五)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社会救济对象按政府制定的救济补助标准计算收入。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其从事行业的中下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申请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就业年龄内,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赡、抚(扶)养人给付申请对象的赡、抚(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