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8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口,但其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亦可随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父或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劳教、劳改释放人员,户口一时无法迁入原户籍的,可凭司法或公安部门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需要,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